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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待遇(家屬可以要求哪些補償)廣州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來源:互聯網 作者:原創 朱明利、陳曉婷 時間:2022-05-30
廣州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待遇(家屬可以要求哪些補償)
廣州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一、廣州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遺屬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根據廣東省相關規定,廣州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遺屬享有的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一次性救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廣州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情形下,家屬享有的待遇包含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雖然暫行規定中所列的死亡撫恤待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存在不一致,但兩者并不沖突,故廣州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其遺屬享有的待遇除了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還有一次性救濟金。
參考案例:
案號:(2022)粵01民終270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而《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但上述廣東省的規定并未與國家法律相沖突,其規定的支付項目包含了國家法律規定的全部項目,而多出的項目適用于本地區,并無不當。駿馬公司主張僅按照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確定涉案賠償項目,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如何確定廣州在職員工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月工資標準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各項死亡撫恤待遇具體計算標準為:
1.喪葬補助費:3個月工資;
2.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6個月工資;
3.一次性撫恤金: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
上述月工資的計算標準就均為廣州市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即廣州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目前廣州市最新的數據是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262元(詳見:《關于公布2020年全省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21〕32號)。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由社會保險支付,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由企業發給。
三、領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次性救濟金發放對象是與死者生前有供養關系的直系親屬,其應當滿足以下任一情形: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參考案例:
案號:(2021)粵01民終26181號
關于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的問題,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之規定,覃某2、黃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依靠覃海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在覃海標非因工死亡時,覃某2未年滿60周歲,黃某某未年滿55周歲,不符合規定的享受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的年齡條件,故覃某2、黃某某主張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律師總結
如前所述,勞動者參加社保的,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由社會保險支付,用人單位僅承擔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但實踐中常存在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的情形,此時用人單位需依法支付所有的死亡待遇。
總之,從勞動者角度來看,勞動者應積極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保,以維護自身權益,也能降低意外情況發生后的維權成本、時間成本。從用人單位角度來看,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社保,以避免因勞動者意外事故而造成額外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