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務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更多服務 > 婚姻繼承
忠誠協議:出軌離婚賠老婆50萬!結果…
來源:轉載 作者:網絡 時間:2020-12-16
熱戀中的情侶們,總是會許下浪漫的山盟海誓來證明自己對愛情的堅貞。如今,除了許下諾言,更多的人還會通過簽署“忠誠協議”來鞏固愛情。
來看下面這個案例...
2017年8月,鄭某和袁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10月20日,兩人簽署《婚姻財產協議》,約定今后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系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與婚外異性在一商務酒店有住宿記錄。
鄭某認為,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多次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訴請法院,請求判決準予離婚,依據《婚姻財產協議》袁某向其支付5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
訴訟中,袁某表示同意離婚,但其并不存在過錯,不同意支付50萬元損害賠償金,其作為一名貨車司機,巨額經濟賠償已遠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財產協議》的部分條款涉及限制離婚自由,該部門條款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鄭某、袁某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因生活觀念、價值觀念存在差異,產生矛盾,現鄭某起訴離婚,袁某表示同意離婚,即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爭議焦點
協議中關于“夫妻忠實”的條款是否有效?
袁某是否存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行為?
宣判后,鄭某、袁某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關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支配權和處分權,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自由處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誠協議”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婚后行為自由進行自愿限制和約束的體現,是夫妻雙方合意的結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及公序良俗。
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并非權利義務規范,而是一種倡導性規范,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愿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
同時,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該條規定了夫妻之間互負“忠實義務”。互相忠實是夫妻之間的法定義務,若違反該義務可能會引發一定的不利后果,而這種后果的量化與落實則可能體現在夫妻離婚之時。
申言之,“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取決于其所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目的,若該“違約責任”本無意維持婚姻,而是指向離婚之時的過錯賠償,那么忠誠協議實為夫妻雙方就特定婚內過錯行為在離婚之時的賠償方式、數額及標準的預先約定,在不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可作為夫妻離婚協議的組成部分獲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雙方在締約過程中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以協議約定的形式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如必須離婚、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不得探視小孩等,否則該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免責聲明:本文源于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僅為表達之用,無意侵犯任何人之權利,如有不妥請及時聯系將予以刪除。
上一頁:最后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