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服務
專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保障企業合法規范運營
您的位置:廣州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網 > 更多服務 > 刑事辯護
廣州佰仕杰律師團隊成功代理黃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
來源:原創 作者:朱明利律師 時間:2019-12-01
廣州佰仕杰律師團隊朱明利律師依法接受黃某家屬的委托并經其本人同意,,擔任黃某涉嫌尋釁滋事罪辯護律師,在經過多次會見后,辯護人查閱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依法參加黃埔區人民法院的開庭時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被告人黃某某在案發后當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本案被告人黃某某系金某的雇員是被金某叫去案發現場的,原因是金某的妹妹金某1被打,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于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黃某某在此之前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系初犯、偶犯,念其出于與金某的雇主與雇員的關系且考慮其為義所驅且沒有持械斗毆,社會危害度小,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態度好,主觀惡性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對黃某某適用緩刑,使其回歸社會,照顧家里年邁的父母,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四、本案被告人黃某某雖在尋釁滋事一案以前曾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但行政拘留不屬于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根據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因此不應對黃某某從重處罰,請法庭采納。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黃某某系從犯,并且于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符合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條件;且黃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度不大,符合法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請法庭酌情對黃某某減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等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均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對被告人黃某均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后認為:被告人黃某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九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本院依法對該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本案被告人的實際歸案情況,及其在歸案過程中表現出的將自身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主動性、配合性,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黃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零五日。
(詳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2刑初613號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