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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泄露薪資被解雇?你認為合理嗎。法院判了
來源:互聯網 作者:廣州企業法律顧問 時間:2022-12-05
只因泄露薪資被解雇?你認為合理嗎。法院判了
本文通過案例解決給大家風險這個法律問題。
案例:在2017年6月12日,華某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試用期6個月,華某崗位為大數據開發經理,固定月工資稅前人民幣4.5萬元。
勞動合同第22條規定:公司實行保密工資報酬制度,華某對工資報酬水平須付保密責任,在公司工作期間,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詢問或攀比他人的工資,否則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罰直至合同解除。
2019年6月4日,公司向華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華某先生,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您于在職期間主動向第三方泄露個人薪資,嚴重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22條及《保密協議》相關約定,情節較為嚴重,故公司對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自2019年6月4日起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薪資結算至2019年6月4日,請您于2019年6月4日前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當日,公司發布《通知》一份,該通知載明:致公司全體,公司一直致力于信息安全建設,尤其是薪酬信息,一直是公司不可觸碰的紅線,任何違背的人都將受到嚴厲懲罰。經調查,平臺數據部華某曾向公司其他員工泄露個人薪資,此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薪酬保密規定,對公司及團隊造成了重大負面影響。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其作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處分。另近期公司內部出現了關于某高管獲得去年年終獎的謠言,公司在此嚴正聲明由于去年業績未達標,未向任何人發放過年終獎。一切關于薪酬的信息以人力資源部口徑為準。請全體員工以此為戒,強化責任心,提高保密意識,嚴于律己,共同營造公司信息安全的良好環境。
2019年6月21日,華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2019年7月19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華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1604元。
公司不服該裁決結果,訴至法院。
2019年9月24日,公司向華某出具《離職證明》,載明:茲證明華某先生,于2017年6月12日入職,2019年6月4日離職,職位大數據開發經理,離職原因:因違反《勞動合同》第22條關于薪資保密的條款,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一審訴訟中,公司為證明華某在職期間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資、傳播不實年終獎發放信息以及泄露某代碼行為,提供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其中證人秦某提供的其與華某的聊天記錄中有如下對話:
華某:姐,那天保潔阿姨聊到對象的事,就問了我一嘴,我也沒想到她那么大舌頭。如果輿論大了你不好把控了,提前跟我說一聲哈…
華某認可該聊天記錄真實性。
一審判決:華某行為不足以認定為故意泄露個人薪資,且情節不嚴重,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與華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向華某支付賠償金,理由如下:
1、公司解除與華某勞動合同的理由系華某向第三方泄露個人薪資;
2、證人秦某的證人證言及聊天記錄可以證實華某曾向他人提起個人薪資事宜,但考慮該聊天內容的語境,華某該行為尚不足以被認定為故意泄露個人薪資;
3、即便華某該行為屬于故意泄露個人薪資,如前所述,華某前述行為亦難以被認定為情節嚴重,且公司在華某上述行為發生近一年才對華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罰過其當;
4、公司提供的其他證人均陳述系從他人處得知華某泄露個人薪資事宜,該相應證人證言均系傳來、間接證據,不足以證實公司相應主張。
基于以上分析,公司以華某故意向第三方泄露個人薪資為由解除與華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向華某支付賠償金。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華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1604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故意泄露個人薪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與華某簽訂《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第22條規定,公司實行保密工資報酬制度,華某對工資報酬水平須付保密責任,在公司工作期間,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詢問或攀比他人的工資,否則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處罰直至合同解除。
2019年6月4日,公司向華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華某先生,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您于在職期間主動向第三方泄露個人薪資,嚴重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22條及《保密協議》相關約定,情節較為嚴重,故公司對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一審訴訟中,公司為證明華某在職期間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資、傳播不實年終獎發放信息以及泄露司南代碼行為,提供證人證言等證據佐證。其中證人秦某的證人證言及聊天記錄不足以認定華某的行為系故意泄露個人薪資,亦難以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公司提供的其他證人均陳述系從他人處得知華某泄露個人薪資事宜,該相應證人證言均系間接證據,故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公司相應主張。故一審法院認為公司以華某故意向第三方泄露個人薪資為由解除與華某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應向華某支付賠償金,本院認為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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